问题:与人对上帝的自然知识相关,必须提出的问题就是:“人能通过这样的知识得救吗?”
回答:我们特别对此加以否定,理由如下:
首先,所有在自然中得到的关乎上帝的知识,不管程度有多大,只是晓得上帝惩罚罪恶的公义(罗1:32),并不晓得上帝的公义如何得到满足,也不晓得使人能够站立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需要什么样的圣洁。如果上帝的公义得不到满足,就没有任何人能够得救,我们将在此后全面地说明这一问题。因此,对他们而言,上帝只是一个绝不姑息罪孽,赏罚分明的上帝。
其次,基督之外,并无救赎,除了信靠基督之外,没有任何得救之道。“我就是道路、真理、生命,若不藉着我,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。”(约14:6)“除他以外,别无拯救。因为在天下人间,没有赐下别的名,我们可以靠着得救。”(徒4:12)“人非有信,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悦。”(来11:6)“信子的人有永生;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,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。”(约3:36)
可以确定的是,在关乎上帝的自然知识中,完全没有这种对基督的认识和信仰。只有在福音中,基督才被启示出来,外邦人并没有参与这一启示。“这道理就是历世历代所隐藏的奥秘,但如今向他的圣徒显明了。”(西1:26)只有在回应福音的宣告的时候,信心才行出来。“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,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。”(罗10:17)所以,关乎上帝的自然知识并不能把救赎带给人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
第三,外邦人,不管他是谁,即使是那些最有智慧的、最有德行的人,也被称为:
(1)愚拙,“自称为聪明,反成了愚拙。”(罗1:22)
(2)昏昧刚硬,与生命隔绝,“他们心地昏昧,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,都因自己无知,心里刚硬。”(弗4:18)、
(3)没有上帝,没有应许和盼望,“„在所应许的诸约上是局外人,并且活在世上没有指望,没有上帝。
他们的这种状态被称之为:“蒙昧无知的时候”(徒17:30)。
异议#1:“上帝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显明在人心里„„叫人无可推诿”(罗1:19-20)。根据这两节经文,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:既然藉着自然之光,外邦人已经知道人所能知道的关乎上帝的事情,假如不是根据这一自然之光行事,就无可推诿,那么,如果跟随这一自然之光,这一知识就会带领他们得救。
回答:(1)关乎上帝的事情,使徒并没有说外邦人知道一切该知道的,他们所知道的只是从自然中所知道的内容,被使徒局限于“上帝的永能和神性”。如果说这种知识足以使人得救,就必须加以证明,因为我们是否定这种主张的。
(2)人之所以无可推诿,是因为他晓得上帝,也晓得自己的责任,但这并不是说:藉着自然之光,他就能够不断进步,逐渐得救,以致于无可推诿。也不是说,这种自然之光就充分了。即使人确实按这种自然之光生活也不充分。推论恰恰相反:自然之光显明人有罪,使人知道上帝正在定他的罪,既因为他本性中的罪恶,也因为他抵挡自己心中的光照。因此,这一自然之光的目的仅仅在于显明人的罪。即使这一自然之光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使他免罪,也绝不能推论说会使他完全无罪。
异议#2:“„„不晓得他的恩赐是领你悔改呢”(罗2:4);“要叫他们寻求上帝,或者可以揣摩而得,其实他离我们各人不远”(徒17:27)。这些经文表明,自然知识足以使人悔改,并使人寻求上帝,发现上帝。救赎是基于悔改应许给人的,而发现上帝就是得救。因此,自然知识足够使人得救。
回答:(1)在《罗马书》2章4节,使徒写信所面向的对象是那些他传过福音的人,既有犹太人,也有希腊人,因为使徒保罗用第二人称“你”称呼他们,在这一章的其余部分,他继续使用第二人称。因此,这节经文对这一异议并不适用。
(2)伴随自然之光的程度,关乎上帝的自然知识确实显明罪恶,指出由罪恶向道德转化的需要和必然。但这样的转化,并不是真正的归正,真正的归正会是人外部和内心的巨大改变,是从死亡转向属灵的生命,否则就不要期望得救。
(3)在《使徒行传》17章27节,针对的是那些拜偶像的外邦人,他们除了木头和石头的偶像之外,还有一座祭坛,上面写着:“未识之神”,他们虽然不认识,却仍然盲目侍奉这偶像。圣徒称他们是无知之人,并教导说,自然之光没有指导他们偏离上帝,侍奉偶像;上帝赐给他们这种自然之光,是显明上帝的目的,这一目的就是教导他们明白自己的本分,“要叫他们寻求上帝,或者可以揣摩而得。”这节经文所传达的意思是:堕落偏离上帝的人,自己犯罪,使自己丧失了真光和生命,他们必须寻求上帝,但并不是说他们能够做到。假如人觉得渴慕上帝,他就不得不寻求上帝。然而,没有重生时刻上帝赐给他的子女的那种奇妙的亮光,即使藉着自然之光,人或许认识到上帝的存在,并知道上帝希望人用心灵和诚实侍奉他,但绝不会寻求上帝,也绝不会发现上帝,从而与上帝和好,重生得救。此处使徒所说的“寻求上帝”,与得救过程中所经历的那种“寻求上帝”有着无限的不同。
异议#3:在《罗马书》2章14-15节,使徒说,外邦人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,因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的心中,有他们的良知为他们辩解。这样行的人就是行律法的,行律法的应被称义。外邦人虽然只有自然之光,但他们身上也有行律法之事,他们必被视为行律法的人,也应因此而被称义。由此推论,从自然中得到的关乎上帝的知识,足以带领人得救。
回答: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,有律法的功用刻在心上,并行律法上的事,这只不过是晓得人与上帝的关系,明白上帝的旨意。晓得人与上帝的关系,就是明白律法吩咐什么,禁止什么,应许什么,警告什么,对何者定罪。律法,甚至没有成文的律法,仅仅藉着自然之光,就可以达到这样,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是成全律法,而是显明律法的要求是什么。因此,假如人不按这一自然之光而行,这一自然之光就会控告他,假如他是这样行了,这一自然之光就会为他辩解,但是他并没有彻底遵行所有的律法,因此并不能在审判者上帝面前称义。此处经文所指的是特定的事,是与所接受的自然之光的程度相称的。
异议#4:假如自然知识本身并不足以使人得救,但其结果仍然具有救赎性。举例来说,如果人忠心顺服自然之光,并依此而生活,那么上帝再给点补充性的恩典,就会使他根据以下的应许而得救了:“凡有的,还要加给他”(太13:12)。约伯的例子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,还有那位百夫长(太8:5,10),以及哥尼流(徒10)。
回答:(1)没有人合理地运用上帝在自然中所赐给的知识,在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如此:“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;没有明白的,没有寻求上帝的;都是偏离正路,一同变为无用。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”(罗3:10-12)。外邦人的所有善行美德都缺乏善行的真义。这些所谓的美德都不是从信心发出的,与上帝的律法也没有真正的和谐,而且也不是为了荣耀上帝而行的。毋宁说,它们都是被罪性和环境围困,不过是闪光的罪而已。
(2)即使外邦人完全按自然之光而行,上帝也从来没有应许过这样的人就会得到救赎性的恩典。上帝是自由的,他不欠任何人债,而且他的公义是如此地纯粹,可怒之子的任何行为,即使按自然之光来衡量,也不会达到标准,这样的行为是不会感动上帝,使上帝亲近他,恩待他的。
(3)上面所引证的例子在此处并不适用,因为这些人都是听信福音,并生活在福音之下的。
虽然关乎上帝的自然知识不具有救赎性,但是仍有功用,理由如下:
(1)自然知识教导人们:上帝是存在的;上帝是看不见的,是属灵的存有;是无限的;是万有的第一因;在其存有中,他无限地超越存在的一切;上帝是圣洁的、全能的、美善的、公义的。
(2)自然知识教导人们:上帝是万有之因,是万有的主宰,他按自己的美意,藉着他自己的力量,维系、治理、引导万有,所以没有人能拦阻他的手,说,“你作什么呢?”
(3)自然知识教导人们:所有人都有责任顺服他,并顺服他在其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,这一顺服的责任是永不废止的。上帝的律法是藉着自然之光启示给人的。
(4)藉着自然知识,人们可以见到自己违背上帝的公义所犯的罪。
(5)自然知识促进人类社会的稳定;
(6)借助圣经的启示,人更宜被圣灵引导,真正敬虔地生活。